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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天然泉水

发表时间:2019-04-10

饮用天然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预包装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中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饮用天然泉水 Drinking natural spring water

以未经公共供水系统、含有一定量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的地下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

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

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3.2

苏打型饮用天然泉水 Soda type drinking natural spring water

水质化学类型为HCO 3 -Na型、呈弱碱性,不含游离二氧化碳的饮用天然泉水。

4 技术要求

4.1 水源水质要求

4.1.1 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5749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特征指标应符合本标准 4.3 的规定。

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特征指标应符合本标准 4.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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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水源水质监测按照 GB 19304 执行。

4.2 水源卫生防护要求

水源卫生防护按照 GB 19304GB 19298执行。

4.3 特征指标

4.3.1 饮用天然泉水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特征指标符合表 1 的规定。

1 特征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mg/L)    0.10

GB 8538

/(mg/L)    0.10

a /(mg/L)

  0.05

偏硅酸/(mg/L)    13.0

a /(mg/L)

  0.005

溶解性总固体

a /(mg/L)

  300

a 上限应符合 GB 5749 要求。

4.3.2 苏打型饮用天然泉水特征指标还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2 苏打型饮用天然泉水特征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HCO 3

- /(mg/L)

  247

GB 8538  Na

+ b /(mg/L)

  93

pH

b

  7.8

b 上限应符合 GB 5749 要求。

4.4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9304的规定。

4.7 其他要求

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在水源点附近进行包装,不应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5 检验规则

5.1 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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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备样要求。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5.2.2 每批产品出厂时,至少应对感官要求、净含量和大肠菌群进行检验;铜绿假单胞菌等项目检验

每月不少于 1 次。

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更改水源、设备或关键工艺,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特征指标有较大波动时;

d)  出厂检验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异时;

e)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如不符合本标准时,

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4.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验,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 GB 19298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标示产品达标的特征指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含量范围,苏打型饮用天然泉水应至少标示

pH、HCO 3

- 和 Na + 的含量范围;

b)  采用本标准产品,其包装可使用“ ””标识。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重复使用包装容器应符合 GB 19304 的规

定。

6.2.2 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整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6.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和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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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应有防冻措施。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

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同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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