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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解读33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则(三)

发表时间:2016-08-04

国家卫计委解读33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则(三)

2016-08-01 10:47:19        来源:中国食品报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一)背景资料。抗坏血酸棕榈酸酯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乳粉和奶油粉及其调制产品、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即食谷物、方便米面制品、面包、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茶(类)饮料(食品类别14.05.0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批准其作为抗氧化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1.25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抗氧化剂用于茶(类)饮料,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提高茶多酚的提取。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2011年第8号公告)。 

  可得然胶

  (一)背景资料。可得然胶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豆腐类、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方便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冷冻鱼糜制品和果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风味发酵乳(食品类别01.02.02),冰淇淋、雪糕类(食品类别03.01),胶基糖果(食品类别05.02.01),蛋黄酱、沙拉酱(食品类别12.10.02.01),植物蛋白饮料(食品类别14.03.02)和其他固体饮料茶(类)饮料(食品类别14.06.0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批准其作为稳定和凝固剂、增稠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稳定和凝固剂、增稠剂用于风味发酵乳(食品类别01.02.02),冰淇淋、雪糕类(食品类别03.01),胶基糖果(食品类别05.02.01),蛋黄酱、沙拉酱(食品类别12.10.02.01),植物蛋白饮料(食品类别14.03.02)和其他固体饮料茶(类)饮料(食品类别14.06.04),改善产品的持水性、稳定性和口感。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可得然胶》(GB 28304-2012)。 

  辣椒红

  (一)背景资料。辣椒红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冷冻饮品、腌渍的蔬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面糊、裹粉、煎炸粉、方便米面制品、冷冻米面制品、粮食制品馅料、糕点、糕点上彩妆、饼干、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熟肉制品、冷冻鱼糜制品、调味品、蛋白饮料、果冻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食品类别04.03.02.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食品类别04.03.02.03),改善产品的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辣椒红》(GB 1886.34-2015)。 

  辣椒油树脂

  (一)背景资料。辣椒油树脂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再制干酪、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复合调味料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豆干再制品(食品类别04.04.01.03)和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食品类别04.04.01.05)。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等批准其作为增味剂、着色剂用于食品。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增味剂、着色剂用于豆干再制品和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食品类别04.04.01.05),改善感官质量和口感。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GB 28314-2012)。 

  亮蓝及其铝色淀

  (一)背景资料。亮蓝及其铝色淀作为食品添加剂,已经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风味发酵乳、调制炼乳、冷冻饮品、果酱、凉果类、装饰性果蔬、腌渍的蔬菜、熟制豆类、加工坚果与籽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即食谷物、调味糖浆、香辛料及粉、香辛料酱、饮料类、配制酒、果冻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糕点上彩装(食品类别07.02.0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以及日本厚生劳动省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12.5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糕点上彩装(食品类别07.02.04),改善食品的颜色。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亮蓝》(GB 7655.1-2005)或《食品添加剂 亮蓝铝色淀》(GB 7655.2-2005)。 

  木松香甘油酯

  (一)背景资料。木松香甘油酯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GB 29987-2014),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食品类别05.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等批准其作为乳化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25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乳化剂用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食品类别05.03),有助于在产品包衣上的图像更加清晰、牢固、有光泽。该物质的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胶基及其配料》(GB 29987-2014)中木松香甘油酯的要求。

  山梨酸钾

  (一)背景资料。山梨酸钾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干酪和再制干酪及其类似品、氢化植物油、人造黄油及其类似制品、风味冰、冰棍类、果酱、蜜饯凉果、腌渍的蔬菜、豆干再制品、胶基糖果、面包、糕点、熟肉制品、肉灌肠类、预制水产品(半成品)、蛋制品、调味糖浆、醋、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饮料类、配制酒、葡萄酒和果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脂肪含量80%以下的乳化制品(食品类别02.02.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批准其作为防腐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25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防腐剂用于脂肪含量80%以下的乳化制品(食品类别02.02.02),抑制油脂产品在运输或放置过程中微生物生长。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39-2015)。 (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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