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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7-03-03

 

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行分级认定、动态管理。
第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研发机构的建立和任务
 
第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是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展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是企业中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力量,也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服务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鼓励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对暂不具备自建条件的,可共建研发机构。
自建研发机构指企业在省内自办或由企业出资与外单位合办、原则上在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单独核算)的内设研发机构。
共建研发机构指企业暂不具备独立建设研发机构条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工业)研究院等科研单位或大中型企业研发场所、研发人员、研发设备,通过合作或委托等方式,为本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研究开发的研发机构。
第七条 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为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为企业培训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认定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要符合“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的要求。
(一)自建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认定条件应符合下表规定的各项条件(企业划型标准详见申报书填表说明)
 
自建研发机构认定条件一览表
 
         企业规模
认定条件
规上大型企业
规上中型企业
规上小微企业
研发机构人员
(人)
A级
60(含)以上
20(含)以上
10(含)以上
B
40(含)以上
10(含)以上
5(含)以上
C
20(含)以上
5(含)以上
5(含)以上
研发机构场地
A
300(含)以上
200(含)以上
100(含)以上
B
200(含)以上
100(含)以上
50(含)以上
C
100(含)以上
50(含)以上
30(含)以上
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A
1000(含)以上
200(含)以上
50(含)以上
B
500(含)以上
100(含)以上
30(含)以上
C
200(含)以上
50(含)以上
15(含)以上
研发经费占比
(%)
A
0.8(含)以上
或不低于800万元
1(含)以上
或不低于200万元
1.2(含)以上
或不低于50万元
B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500万元
0.7(含)以上
或不低于150万元
0.8(含)以上
或不低于30万元
C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500万元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100万元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20万元
在研项目
不少于2个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方面的在研究项目
 
(二)共建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1)企业应与委托或依托共建单位签订了项目合作研发协议,且协议期限不少于3年并在有效期内。
(2)按申报企业类型,委托或依托共建单位的场所、人员、设备应符合表一C级所具备的条件。
(3)共建研发机构原则上认定级别最高不超过B级。
(三)符合C级条件前提下,获得国家级技术类奖励或牵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企业研发机构直接纳入A级;获得省级技术类奖励或牵头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企业研发机构直接纳入B级。
(四)对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平台直接纳入A级;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直接纳入B级。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按第八条确定申报级别,向主管该级别的工信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复核)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材料要求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认定。省、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条件(含场地、设施、经费、人员、项目)等。对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本部门网站或有关媒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省、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认定等研发机构建设有关工作。
(3)备案。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申请表(电子版)、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4)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网上查询系统,按季度对新认定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公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核发“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X建)X级”证书。
 
第四章 管理和复核
 
第十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系统未开通前暂行纸质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机构分为A、B、C三级,分别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升级、复核。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备案的研发机构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机构自认定之日起,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考察。
企业研发机构应在期满前30日内,按照级别向主管该级别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材料。复核申请材料参照认定申报材料要求提交,同时提交三年建设期间的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复核不通过企业视情况降级或取消其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资格并收回证书。符合第八条有关级别条件的可申请升级。升级流程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行年报制度。已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每年5月底前填报《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复核)申请表》(数据为上一年度),企业主要信息变更时要在该表中及时更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半年发布一次企业研发机构统计公报。
第十六条 省有关行业协(学)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研发机构建设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按照行业特点制定研发机构建设指南,指导本行业企业建设完善研发机构,协助做好企业研发机构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撤销其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资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按照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要求,把企业是否建立研发机构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条件。对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重点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计扣除、设备采购等税收政策。自2017年预算年度起,对未建立研发机构或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企业,省、市、县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开展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复核、升级等工作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认定(复核)申请表
 
 
 
 
 
 
 
 
申请企业:                    (盖章)
         申请时间: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制

填表说明
 
1、本认定(复核)申请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则填“无”,若内容较多,可另行打印附页。
2、表中数据没有特殊标明的填上一年度的年度数据,获得的奖励情况截止申报时间前、有效期内的均可填报。
3、栏目说明:
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应与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名称一致。
企业规模: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要求划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备注
工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大、中、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报。
共建单位基本情况:仅申请共建研发机构的企业填报,共建单位超过一家的,需列明每家共建单位情况。单位类型指1.高校;2.科研事业单位;3.产业(技术)研究院;4.技术研发类企业;5.大中型企业;6.其他(填具体名称)。
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国家级重点实验室;3.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国家级工程实验室;5.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6.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8.省级重点实验室;9.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省级工程实验室;11.省级工程研究中心;12.省级院士工作站;13.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4.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15.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16.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7.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8.市级重点实验室;19.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市级工程实验室;21.市级工程研究中心;22.其他国家级创新平台(填具体名称);23.其他省级创新平台(填具体名称);24.其他市级创新平台(填具体名称)。
共建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填报场地、设备、人员均指按照协议规定,共建单位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所需的场地、固定资产中仪器和设备、所涉及的研发项目人员及研发活动管理人员,不涉及的场地、设备、人员不计入。研发经费支出指给共建单位的研发经费,研发经费支出构成中只填报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一项。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指研发机构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值,包含购置的用于研发的软件开发工具的原值。
研发经费支出:指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指上一年度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支出。对于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该指标直接抄取相应会计科目当年实际发生额,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费等)、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含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等)等。对于在财务上未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该指标应分项目归集整理,即按项目分列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其他费用等支出项,再加上未列入项目经费的相关人员工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支出取得。
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指上一年度企业形成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原价。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
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指上一年度企业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研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政府部门的研发资金:指上一年度企业使用的从政府有关部门得到的研发活动资金,包括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政府科技贷款等。
机构经费支出:指上一年度企业办研发机构用于内部开展研发活动实际支出的总费用。包括机构人员劳务费(含工资)支出、机构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以及其他维持机构正常工作的日常费用等的支出总和。不包括相关折旧费用、长期费用摊销和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
技术水平:1.国际领先;2.国际先进;3.国内领先;4.国内先进;5.省内领先;6.省内先进;7.其他。
项目来源:1.国家科技项目;2.省级科技项目;3.市级科技项目;4.其他企业委托研发项目;5.本企业自选研发项目;6.来自境外的研发项目;7.其他研发项目。
技术来源:1.自主研发;2.合作研发;3.引进消化再创新。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数量:指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企业标准不计入。标准类别:1.国际标准;2.国家标准;3.行业标准;4.团体标准
品牌类别:1.中国驰名商标;2.省著名商标;3.省名牌产品;4.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5.其他(填具体名称)。
 
 

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认定(复核)申请表
 
单位:万元、人、平方米、台、项、%
企业基
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注册地
       县(市、区、自治县)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法人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办公地址
 
主营业务收入
 
职工总数
 
主要产品
及水平
产品名称
技术水平
市场占有率
 
 
 
 
 
 
 
 
 
 
 
 
 
 
 
是否科技型中小企业
□是 □否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 □否
共建单位基本情况
共建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类型
 
主要研
发领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研发机构基本情况
研发机构名称
 
主要研发领域
 
申报类型
□自建        □共建
申报级别
□A        □B        □C
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名称
 
批准或复核年度
 
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场地
研发场地总面积
 
自有面积
 
租赁面积
 
设备
科研仪器
设备原值
 
主要科研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数量
金额
 
 
 
 
 
 
 
 
 
 
 
 
 
 
 
 
 
 
 
 
人员
机构人员合计
 
其中研
发人员
 
机构人员构成
类别
级别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硕士(含)
以上学历
本科学历
机构人员
 
 
 
 
研发人员
 
 
 
 
经费
研发经费支出
 
研发经费
支出构成
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政府部门的研发资金
机构经
费支出
 
 
 
 
 
项目
在研项目数
 
主要在研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技术水平
技术来源
完成时间
 
 
 
 
 
 
 
 
 
 
 
 
 
 
 
 
 
 
 
 
 
 
 
 
 
企业创
新情况
新产品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主要新产品
产品名称
技术水平
销售收入
 
 
 
 
 
 
 
 
 
 
 
 
自主知
识产权
发明专利
申请受理数
 
期末有效发明专利数
 
申请的主要
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拥有的核心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标准
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数量
 
主要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号
颁布年
主持或参与
标准类别
 
 
 
 
 
 
 
 
 
 
 
 
 
 
 
品牌
名称
类别
认定时间
 
 
 
 
 
 
 
 
 
省级及以上奖励
奖励名称
获奖时间
 
 
 
 
 
 
申请单位盖章:
     同意申报,本单位承诺上述材料是真实的。
                                                     企业负责人:        盖章:   

                                                               
     
现场核查意见及盖章:

                                                     负责人(专家)签字: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及盖章:


                                                     负责人:          盖章:   

                                                              
     
 

需要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关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文件(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企业文件、部门批复、共建协议等)
3、申请自建研发机构的企业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共建研发机构的企业提供建设或研发经费的协议、拨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4、场地、设备等图片证明
5、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
5、在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6、A级需提供获得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技术类奖励证明材料;B级需提供获得的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技术类奖励证明材料
7、A级需提供牵头承担的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证明材料;B级需提供牵头承担的在研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8、可提供申请表中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
名称
研发机
构名称
类型(自建/共建)
级别
认定时间
研发场地总面积(M2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研发人员(人)
研发经费支出(拨付共建单位资金)(万元)
在研项目数(项)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项)
品牌数量(项)
省级以上奖励数量(项)
 
 
 
 
 
 
 
 
 
 
 
 
 
 
 
 
 
 
 
 
 
 
 
 
 
 
 
 
 
 
 
 
 
 
 
 
 
 
 
 
 
 
 
 
 
 
 
 
 
 
 
 
 
 
 
 
 
 
 
 
 
 
 
 
 
 
 
 
 
 
 
 
 
 
 
 
 
 
 
 
注:1、汇总表中数据应为上一年度数据,例如:报送2017年汇总表时应将2016年认定的企业数据更新为2016年的数据。
   2、汇总表每季度更新报送一次,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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