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食 品 行 业 信 息
2026年第三期 (总207期)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 2026年7月28日
经济运行
2026年1-6月份河北省规模以上食品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河北省规模以上食品工业增加值同比累计增长8.1%,高于全省累计增长速度2个百分点,占全省工业的8.3%。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同比增长8.7%;食品制造业同比增长17%;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同比下降3.1%;烟草制品业同比增长7.6%。
销售产值同比增长5.8%,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销售产值同比增长4.8%;食品制造业同比增长8.2%;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同比下降4.7%;烟草制品业同比增长14.8%。
全省规模以上食品行业企业1419家(较2025年底增加37家),实现营业收入2148.33亿元,同比增长7.3%,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营业收入的8.45%;营业成本为1776.45亿元,同比增长6.9%;实现利润总额89.81亿元,同比增长7.5%,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总额的11.87%。
在入统的33种产品中,有21种产品为正增长,占统计品种的63.64%,精制食用植物油、酱油、糖果、营养保健食品、白酒、啤酒、葡萄酒、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焙烤松脆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等12种产品为负增长。
1-6月份食品工业主要产品产量
|
产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本月产量 |
同比增长% |
累计产量 |
累计增长% |
|
成品糖 |
万吨 |
6.43 |
42.8 |
23.84 |
59.5 |
|
味精 |
万吨 |
0.09 |
26.3 |
0.81 |
27.9 |
|
鲜、冷藏肉 |
万吨 |
38.12 |
29.8 |
181.81 |
21.6 |
|
大米 |
万吨 |
5.27 |
10.2 |
33.75 |
20.0 |
|
熟肉制品 |
万吨 |
1.26 |
15.5 |
7.75 |
19.8 |
|
冻肉 |
万吨 |
4.97 |
16.5 |
26.39 |
16.3 |
|
食品添加剂 |
万吨 |
8.04 |
35.4 |
43.89 |
16.2 |
|
膨化食品 |
万吨 |
1.32 |
2.6 |
7.73 |
13.5 |
|
食醋 |
万吨 |
0.62 |
36.3 |
2.98 |
11.3 |
|
速冻食品 |
万吨 |
1.62 |
0.7 |
9.81 |
9.6 |
|
速冻米面食品 |
万吨 |
0.37 |
22.4 |
2.16 |
32.5 |
|
乳制品 |
万吨 |
28.70 |
9.2 |
172.20 |
8.6 |
|
液体乳 |
万吨 |
27.49 |
10.2 |
163.63 |
9.0 |
|
固体及半固体乳制品 |
万吨 |
1.21 |
-8.7 |
8.57 |
2.0 |
|
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 |
万吨 |
0.23 |
-24.9 |
1.69 |
-17.7 |
|
其中:乳粉 |
万吨 |
1.12 |
-12.7 |
8.16 |
0.5 |
|
冷冻水产品 |
万吨 |
0.27 |
21.2 |
1.67 |
8.4 |
|
罐头 |
万吨 |
1.10 |
-23.7 |
8.05 |
8.1 |
|
方便面 |
万吨 |
3.77 |
-7.4 |
22.51 |
5.5 |
|
小麦粉 |
万吨 |
115.12 |
6.6 |
649.86 |
5.2 |
|
冷冻蔬菜 |
万吨 |
2.64 |
-5.2 |
7.10 |
1.5 0 |
|
发酵酒精(折96度,商品量) |
万千升 |
0.00 |
0.00 |
0.00 |
0.00 |
|
焙烤松脆食品 |
万吨 |
0.11 |
-19.3 |
0.64 |
-0.5 |
|
饮料酒 |
万千升 |
21.11 |
-1.9 |
102.35 |
-1.1 |
|
其中:白酒(折65度,商品量) |
万千升 |
0.77 |
-19.6 |
6.38 |
-9.4 |
|
啤酒 |
万千升 |
20.23 |
-0.9 |
95.35 |
-0.3 |
|
葡萄酒 |
万千升 |
0.1 |
-24.7 |
0.62 |
-10.6 |
|
卷烟 |
亿支 |
53.5 |
-1.4 |
437.5 |
-1.6 |
|
精制食用植物油 |
万吨 |
24.81 |
-11.6 |
131.04 |
-3.2 |
|
糖果 |
万吨 |
0.27 |
-30.5 |
1.84 |
-7.9 |
|
酱油 |
万吨 |
0.16 |
-25.7 |
0.97 |
-8.1 |
|
饮料 |
万吨 |
63.48 |
-15.3 |
353.68 |
-8.1 |
|
其中:碳酸型饮料 |
万吨 |
7.12 |
-6.0 |
42.43 |
-2.4 |
|
包装饮用水 |
万吨 |
25.86 |
-32.4 |
142.66 |
-20.4 |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万吨 |
5.61 |
0.4 |
33.12 |
10.9 |
|
蛋白饮料 |
万吨 |
9.64 |
9.5 |
69.26 |
4.0 |
|
营养、保健食品 |
万吨 |
0.05 |
-37.0 |
0.26 |
-46.0 |
行业动态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召开第七届三次理事大会
2026年4月28日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在石家庄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召开第七届三次理事会会议。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及省食协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各市食协等近100多人参加会议。省政府部门领导及石家庄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永新为大会致辞;致辞中对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寄予了厚望,并期望食品生产企业一是坚守食品安全,夯实行业根基。让“冀字号”食品成为老百姓信赖的放心品牌。二是坚持创新驱动,加速产业升级。三是抢抓发展机遇,壮大产业集群。省发改委、工信部门领导表示将持续关注食品工业发展,在产业规划、项目谋划、政策协调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与省食协携手,共同打造国内一流的食品工业高地。会议邀请了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食品企业带来前沿数智化发展思路;举办了以“渠道共享 内容共建”为主题的食业推介交流会;交流会由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大名总经理马小雨做《五得利面粉信息化建设》、小洋人集团浩阳面业的《旱碱麦香飘全国,国货之光的新单元》、石家庄洛杉奇食品有限公司的《从老字号到城市烟火气,火车拉来的城市工业明珠》、唐山施尔得肉制品有限公司的《以“敢亮”破局,以“舍得”志远》、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数字驱动,业务变革,AI助力食品企业新发展》、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的《引领数字基础,助力智慧零售新增长》、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玉锋实业大健康》、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的《AI时代重构,河北食业向下生根,向上突破,抢占消费浪潮新周期的话语权》的主题分享,更接近了食品行业在数智化及新营销理念落地的新思路。
推介内容从企业的文化、品牌、管理、新营销思路及数智化时代的新理念、新征程为大家提供了可借鉴的优秀成果范例,推介内容丰富,大家受益满满。
省食协党支部书记做了《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2025年工作总结及2026年工作思路》报告;会议在王康乐会长的讲话,在与食品企业家共同展望的宏伟目标中圆满落幕!
会后,理事代表参观了石家庄惠康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惠康公司,是集农业种植养殖、预制菜生产销售、中高端牛肉和果蔬食品加工出口等为一体的大型食品企业。旗下的“谷言”“捷百味”“谷言牧场”“嗨饭师”等品牌产品出口至欧美、东亚等十余个国家。曾获得“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惠康食品以优质、安全的产品赢得口碑,迅速成长为国内出口行业翘楚。创立的“谷言”产品品牌,致力于为广大国内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便捷、美味的预制菜肴。目前,公司旗下产品包括谷言料理包、谷言家宴菜系列(谷言牛套皮、正定八大碗、酸菜鱼、黄焖鸡、火锅鸡、蜀山烤鱼、京酱肉丝、宫保鸡丁、菠萝咕咾肉等)以及谷言牧场和牛肉、皇冠整切牛排、速食等八大系列,150多个产品。惠康食品没有忘记初衷,那就是用“用质量守护品质”,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惠康食品严守研发、品控、生产、物流等每一道工序和环节,苛求产品品质,追求极致味道,最终确保谷言每一份产品都是精工精品。惠康食品是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产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河北省预制菜技术创新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石家庄市果蔬及肉类深加工技术创新中心”等荣誉称号。
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雄厚的检验设备和高技术人才使大家更深度了解了实力和水平的风采。
政府信息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1.《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食品生产经营方式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多样化趋势。委托生产已成为食品行业重要的生产组织方式,涉及主体、品种、区域均十分广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规范不够清晰,委托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够明确,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对食品委托生产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加强防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本《办法》。
2.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什么?
答:食品委托生产形式多样。从合作模式上,有OEM(即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其提供的食品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生产加工食品并贴附委托方标识的模式)、ODM(即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其自身生产技术或产品设计,使用委托方的商标生产产品的生产模式)等形式。虽然具体委托方式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具有内在共性特征。
本《办法》中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凡是符合本《办法》定义中的“三个构成要素”的食品生产行为,都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要素一“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主要包括:(1)产品技术要求,明确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包装与标签标识等;(2)原辅料供应要求,约定原辅料由谁提供、原辅料质量及验收要求;(3)发货交付要求,明确成品交付方式。
要素二“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指受托方承担的全部生产工序或部分环节(如分装、杀菌等)的生产活动。
要素三“交付所生产食品”,指受托方按发货交付要求,包括交付方式和交付对象,将所生产食品按照约定方式交付给委托方或其指定对象,如发到指定仓库,由指定对象自提,或者根据订单发到终端客户等。
3.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是否属于《办法》的范围?
答:商标授权和特许经营是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授权指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商标授权和特许经营模式下,双方是否发生食品委托生产行为,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判断,只要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定义中的“三个构成要素”,即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的,就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食品委托生产定义的商标授权和特许经营行为,无需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进行管理。委托双方不得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4.目前食品行业中常见的哪些情形属于食品委托生产,哪些情形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
答:针对部分行业中常见的情形是否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进行举例说明,以供参考。具体判定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情形1:食品经营者定制
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经营者的要求定制生产特定预包装食品,向销售公司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方交付的,销售公司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属于委托生产关系。此类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2:商超自有品牌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商超,含线上)的要求进行生产食品,经授权将商超自有品牌或标识logo印制在食品标签上,食品由商超独家经销、专卖,该商超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属于委托生产关系。此类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3:集团企业内部委托
集团企业内部,不同子公司生产同一款食品并标示不同生产地址等生产者信息的情形,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界定。
集团企业内部,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或不同子公司间进行常态化委托生产食品的,集团企业已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的,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界定。
集团企业母公司或子公司,接受集团外委托的,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情形4:联名款食品
合同双方约定,仅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特定文字、图案等,但不对产品名称、配方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素、交付和销售形式范围进行具体约定的,联名方式不会对食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不属于委托生产关系。
情形5: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
为特定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定制生产的原辅料(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半成品用于进一步生产加工和制作的,并在标识上标明专供信息,且不面向市场其他客户销售的,该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的生产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面向市场其他客户销售的生产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6:辐照加工环节
食品生产企业将辐照加工环节(通常作为灭菌消毒程序)外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的,该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7:多重委托生产食品
A公司作为委托方委托B公司生产某款食品,B公司又委托C公司实际生产。这种情形下,A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与C公司均构成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关系。其中,B公司在自身具备相应生产许可和能力的前提下,将生产活动委托给C公司。
上述公司均应遵守本《办法》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相关规定,其中,A公司是最终产品的委托方,应当对该食品的食品安全负责,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B公司既是A公司的生产受托方,也是C公司的委托方,应对其承接的生产任务及转委托行为负责,并对C公司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C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在受委托范围内对其生产行为负责。
如该款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A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受托方B公司、C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并分别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情形8:仅商标授权
商标持有人(授权方)仅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收取商标使用费,但不参与食品产品配方设计、不提出生产要求、不取得产品所有权,产品由被授权方自行生产、自行销售,授权方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此类情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5.委托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而言,食品生产委托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当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应当进行备案且在有效期内。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经营采取了不同的准入制度,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委托方是否需要取得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应结合委托生产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2)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熟悉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受托方生产行为实施监督、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成品抽样检验、标识审核、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能力;
(3)能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委托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6.如何理解“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
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7.受托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体而言,受托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获准许可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包括受托生产的产品;
(2)受托方应具备受托生产食品类别、规模、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包括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与管理制度等生产条件,能够持续保障生产过程合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8.委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该有哪些?
答:委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受托方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制度;
(3)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4)原辅料控制管理制度;
(5)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6)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7)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制度;
(8)抽样检验制度;
(9)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9.受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哪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答:受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委托方资质查验制度;
(3)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4)原辅料采购与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5)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6)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7)出厂检验和留样管理制度;
(8)交付管理制度;
(9)贮存与运输管理制度;
(10)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1)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10.委托方是否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委托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针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且配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履行对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2)熟悉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3)具备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
(4)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委托方属于食品生产者的,如获准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与品种明细与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不一致的,应在原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上,配备与委托生产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一致的,可结合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的实际需要,增加人员配备。
委托方属于食品经营者的,应当在配备与所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上,增加配备与委托生产行为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受托方是否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受托方应当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12.委托方如何对受托方资质进行查验?
答:委托方对受托方资质的查验主要包括:
(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关键信息、载明的信息是否属实;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对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分类规定,核对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是否包括拟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
(3)受托方的实际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如与委托生产品种、规模、数量相适应的生产条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等;
(4)生产状态是否持续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要求。
13.受托方如何对委托方资质进行查验?
答:受托方应当核验委托方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核对许可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的关键信息、载明的信息是否属实。
14.食品委托生产如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答:本《办法》规定了报告的具体要求,委托双方应该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可参照《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附件)。
已建立信息化系统的地方,鼓励优先采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化平台线上报告。尚未建立信息化系统的地方,可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报告。
15.委托生产食品使用原辅料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本《办法》对委托生产食品使用原辅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1)无论谁提供,都应对其提供的原辅料质量安全负责,原辅料采购和使用均应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供货方需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无论谁提供,受托方均应按照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进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使用。委托方不得授意、要求受托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辅料;
(3)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采购行为和进货查验情况进行监督,受托方不得拒绝、阻碍、干扰。受托方不得接受来源不明、成分不清、标识不清的原辅料用于食品生产。
16.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有哪些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GB 7718、GB 28050等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含产品的执行标准)对食品标识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应当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不得用“监制、推广、经销”等代替“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原辅料、半成品或预包装食品,委托方及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进行标注。
17.委托方应如何对受托方实施监督?
答:本《办法》规定在委托生产合同中,应当列明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并明确实施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监督记录等要求。
监督内容上,一般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产品配方和执行标准、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生产记录等事项的风险管控情况。
监督方式上,委托方可以采取自行派出人员或者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等形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鼓励委托方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
监督频次上,应由委托双方根据具体委托生产情况约定具体监督频次,确保委托方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委托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此外,委托方应当记录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相关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18.委托方应如何对自身开展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价?
答:委托方应定期对自身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一般包括:
(1)检查食品委托生产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委托生产活动中每个环节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2)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对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履职到位;
(3)所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是否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4)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抽取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5)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故隐患;
(7)发现问题食品是否及时召回处理等。
19.委托方应如何对受托方开展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价?
答:委托方应根据委托生产食品的生产特点,从生产条件保持情况、生产行为合规情况、产品合格情况等方面,对受托方进行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价,一般包括:
(1)生产食品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艺布局是否处于正常安全运行的状态;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是否按照控制要求进行操作和控制;
(3)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4)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5)生产记录、产品检验和留样记录等关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6)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7)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委托生产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20.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如何进行出厂检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以“受托方检验、委托方查验”的方式进行检验,即由受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由委托方查验受托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保证委托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1.委托方的委托生产记录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
答:委托方委托生产的相关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1)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记录;
(2)对受托方资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查验记录;
(3)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配方、执行标准、关键风险点控制、产品标识审核等记录;
(4)对受托方出厂检验报告的查验记录,委托生产食品样品检验记录;
(5)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检查评价记录。
22.受托方的委托生产记录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
答:受托方应按照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真实准确记录委托生产食品的过程并按规定保管相关记录,同时针对委托生产行为还应增加以下记录:
(1)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记录、委托方资质证明文件查验记录;
(2)接受委托方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3)接受委托方对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的记录。
23.委托生产食品不合格的,由谁负责召回?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由委托方依法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受托方应当配合委托方实施召回。委托生产食品的召回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4.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委托方进行监督管理?
答:本《办法》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生产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日常监管、案件查处、区域协同、信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委托方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其委托生产行为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范围,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监督抽考、信用管理等工作,对委托生产资质、范围不符合要求,委托方能力条件和行为不符合要求等行为依法查处。
25.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管理?
答:受托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受托方食品生产行为实施监管,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对受托生产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26.《办法》是否适用特殊食品?
答:《办法》第一条、第二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委托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因此,《办法》规定属于普适性要求,特殊食品也包含在内。需要强调的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食品的生产、加工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原食药总局《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相关注册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产品的注册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申请获批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保健食品的委托方应当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当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备案保健食品不得进行委托生产,但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在符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还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特殊食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原辅料等有关规定。
27.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进行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时,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进行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属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委托方应当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含注册转备案凭证持有人)作为委托方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不强制要求包含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不作要求。
28.本《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相关生产资料、变更产品标签。在本《办法》施行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本《办法》施行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企业风采
深耕薯类加工 坚守匠心品质
——秦皇岛市三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市三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素有“中国粉丝第一镇”美誉的秦皇岛市昌黎县龙家店镇,自2001年成立以来,深耕马铃薯淀粉、红薯淀粉精深加工及粉条、粉丝衍生产品研发生产二十余载,是河北地区专注薯类淀粉研发、生产、销售,集原料管控、精深加工、终端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司依托昌黎本地特色薯类产业优势,聚焦两大核心淀粉品类,以匠心铸品质、以创新促发展,深耕农副食品加工赛道,打造出极具市场竞争力的薯类淀粉及制品品牌,为河北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坚实活力。
公司实力雄厚、硬件设施完善,生产园区布局科学、功能分区清晰,配套标准化生产车间、仓储库房及现代化质检中心。企业地理位置优越,紧邻205国道,距秦皇岛港、京唐港、北戴河机场、昌黎火车站均咫尺可达,海陆空交通便捷,为原材料采购、产品仓储物流、全国市场布局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经过多年稳健发展,公司现年产淀粉2万吨、粉条系列产品3000吨,产能规模稳居区域行业前列。
聚焦核心品类优势,深耕淀粉精深加工,筑牢产品品质根基。公司主打马铃薯淀粉、红薯淀粉两大核心主力产品,同时延伸配套粉条、粉丝系列制品,涵盖精制马铃薯淀粉、纯红薯淀粉、土豆粉、地瓜粉、真空鲜粉等全系列多品类,全方位适配大众家庭消费、餐饮配送、预制食品加工、工业配料等多元市场需求。旗下核心“永力牌”马铃薯淀粉、红薯淀粉凭借甄选优质薯类原料、传统工艺结合现代化精细加工的核心优势,具备纯度高、粉质细腻、色泽纯正、吸水性好、黏度稳定的特点,适配烹饪勾芡、食品制作、工业加工等多种场景;依托优质淀粉生产的粉条制品口感筋道、耐煮不糊、久煮不烂,品质远超普通产品。系列产品凭借过硬品质赢得广大消费者与经销商的高度认可,淀粉及衍生制品市场覆盖全国,占据全国15%以上的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口碑享誉业界。
品质是企业立足之本,创新是企业发展之魂。三力食品始终聚焦马铃薯淀粉、红薯淀粉核心产品提质增效,坚守“源头把控、全程管控、精益求精”的质量理念,建立从薯类原料优选、基地标准化种植、进厂精细甄选、淀粉精细化提纯加工到成品全方位检测的全链条质量管控体系,严格遵循国家食品安全生产标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保障每一批淀粉产品纯度、品质、口感稳定统一。同时,公司坚持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升级,深耕淀粉生产工艺改良与智能化设备迭代,自主研发马铃薯残渣淀粉回收、淀粉精细化提纯等核心技术并获得国家专利,大幅提升马铃薯、红薯原料利用率,有效优化淀粉成品品质、降低生产能耗,实现绿色低碳生产,以科技赋能传统薯类淀粉加工产业转型升级。公司凭借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稳定优质的淀粉产品和合规的生产运营模式,顺利通过多项行业权威认证,品牌公信力与行业影响力持续提升。
深耕产业初心,践行企业担当。作为区域薯类加工龙头企业,三力食品始终立足地方产业特色,积极发挥产业带动作用,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直接带动当地5000余名村民就业增收,有效激活地方特色农业经济活力,实现企业发展与地方发展双向赋能、互利共赢。二十余年深耕细作,公司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诚信的经营理念、创新的发展模式,先后斩获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多项荣誉,是河北食品行业极具口碑与潜力的骨干民营企业。
立足当下,行稳致远;展望未来,聚力前行。未来,秦皇岛市三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持续锚定马铃薯淀粉、红薯淀粉核心主业,坚守食品安全初心,深耕薯类淀粉精深加工领域,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与工艺升级投入,不断优化两大核心淀粉产品品质、细化产品规格、丰富配套衍生品类,持续拓宽国内国际市场渠道。同时,企业将积极践行食品行业社会责任,坚守匠心、诚信经营,以高品质薯类淀粉产品擦亮河北食品制造品牌,助力河北省食品配料、农副加工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为推动河北特色薯类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三力力量。
河北思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思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公司位于河北省青县大杜庄工业园,处于京津经济圈内,距北京180公里、距天津70公里,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
思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小磨芝麻香油、芝麻酱为主业,集科研开发、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民营企业。公司沿袭古典小磨传统工艺,秉承“以质量创品牌,以信誉求发展”的经营理念,从小作坊发展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目前形成了以京津冀为核心,华北、西北、东北等多个地区协同发展的产品营销体系,并多次被评为河北省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和天津市市场畅销品牌。
思盼建立了现代化智能化工厂,公司把食品安全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在企业的各个部门;建有独立的检测实验室,配备完整、精密的检测仪器和实验仪器,确保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全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质量管控。
思盼公司自2014年9月开始实行股份制改革,已于2014年11月25日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先后通过了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体系认证。目前拥有多个行业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其中“思盼SiPAN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年9月思盼商标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2007年7月思盼牌香油获“河北省名牌产品”称号,公司连续四年被省人民政府评为“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017年12月“思盼小磨香油制作工艺”被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文体广新局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9年12月,思盼牌香油被中国老字号文化研究中心列为“燕赵老字号”。
2020年4月26日第5214220号“思盼”商标,被河北省商标品牌协会授予2020年度“河北优品牌”(5A级)称号。
2025年8月,思盼被评为“沧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已与信誉楼集团、京东、华润万家、桂发祥、狗不理等众多知名品牌达成战略合作,并以自动化的设备,专业的生产工艺,赢得了客户的美誉。
思盼始终坚持匠心为本,品质为本,这是思盼坚持不变的信念,也是公司发展壮大的基石。多年来,思盼公司始终热衷于公益事业,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肯定。诚信经营、锐意进取,技改革新求发展。“思盼”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消费者,力争让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