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十里香酒》
编制说明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十里香酒》起草组
二○二五年十月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计划编号:T/HBFIA-JH202503)
2、负责起草单位:十里香股份公司、沧州市标准化所
3、主要起草人:
崔海灏(十里香股份公司)
沙均响(十里香股份公司)
刘风(十里香股份公司)
刘雨润(十里香股份公司)
杨月轮(十里香股份公司)
毕文婕(沧州市标准化所)
岳月(沧州市标准化所)
张贵林(沧州市标准化所)
4、主要工作过程:
1)、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吉山老酒、连江鲍鱼、郑湖水柿、龙岩沉缸酒、布拖附子、十里香酒、阳江黄鬃鹅、昭平茶、横县茉莉花茶、西林麻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3年166号公告),批准对十里香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2025年10月19日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批准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十里香酒》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冀食协[2025] 25号),成立了以十里香股份公司和沧州市标准化所为牵头单位的起草工作组。
2025年10月,起草工作组在以2013年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十里香股份公司多年生产实践和技术积累,完成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十里香酒》团体标准(初稿)起草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
1、标准格式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编写。
2、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GB 17924《地理标志产品 标准通用要求》进行修订。
3、标准中所涉及的标签、卫生、安全等重要指标均执行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4、修订标准已充分考虑生产企业以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既要求标准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又要求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
三、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十里香酒》团体标准的制定主要内容基于原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66号公告之“十里香酒质量技术要求”(简称附件1)及 GB/T 10781.1《白酒质量要求 第一部分:浓香型白酒》、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15109《白酒工业术语》、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标准作为本标准起草的基本依据。
1、原辅料要求
糯红高粱:产地范围内所产的,粗蛋白含量≥13.0%、总淀粉≥65.0%、单宁含量1.48%至2.0%,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
大米:淀粉含量≥70%,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糯米:淀粉含量≥70%,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小麦:淀粉含量≥60% 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玉米:淀粉含量≥60%,应符合GB 1353的规定。
水:取自产地范围内300米以下的古潜山脉的纯天然无污染之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酿造环境
该区域处于河北平原腹心地带,属典型平原地貌,东接滨河平原,西连山前平原,无山无丘,平坦开阔,地形简单。地处东经116°2′至116°5′,北纬37°54′至38°13′之间。属暖温带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构成了地理标志产品 十里香酒独有的生态环境。
3、生产工艺
3.1生产工艺流程
小麦破碎→入房培养→出房→出曲→入库贮存→领料→润粮→蒸酒蒸粮→加浆水→摊凉→加曲→入窖发酵→出窖→配料→上甑→半成品酒→等级鉴定→分型贮存→勾调→灌装→包装
3.2制曲
小麦经粉碎加水,水分控制在34%至36%,制成曲胚培养48h,曲房温度40℃至45℃,揭草帘晾霉24h。之后第一次翻曲:由2层翻为3层。5天至6天后,三层曲温度在60℃以下,翻第二次,由3层翻至5层进入高温培养期,控制品温在58℃至62℃之间,保持8天至12天。第三次翻曲:在18天左右,等品温开始下降时,由5层翻至6层培养。第四次翻曲:等品温下降到40℃以下时,由6层翻至8层。成熟出房,总天数约30天至35天,品温降到与室温相近,曲心干燥时出房入库。大曲贮存高于6个月后,才可投入制酒生产。
3.3制酒
3.3.1 投料
将高粱、小麦、大米、糯米碎至4至6瓣,玉米要求单独粉碎,粉碎至8至12瓣,不得有整粒粮食,20目过筛,细粉≤25%,然后按照高粱36%、大米22%、糯米18%、小麦16%、玉米8%比例配比混合投料,与母糟混蒸混烧、蒸酒蒸粮后,出甑摊晾,之后加曲,入池水分控制在54%至58%,温度冬季在18至22℃,夏季和地温持平,然后入窖发酵75天后,开窖取醅。
3.3.2 馏酒
馏酒采用低温馏酒,分层、分级、分质摘酒。所制的原酒共分成优级酒、一级酒、二级酒。
3.3.3 贮存
原酒按优级、一级、二级分成五粮浓香优质酒、浓香优质酒、翻沙调味酒、压排调味酒、双轮调味酒,在恒温恒湿环境的地下酒窖储藏,贮存于陶坛中至少三年以上。
4、感官要求的确定
标准编制小组邀请十里香股份公司五位国家级白酒评委和十位省级白酒评委组成评委团,对不同十里香酒产品评价,从色、香、味、格等方面进行感官描述,积累数据和材料。通过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和沧州市标准化所,多方共举,为十里香酒感官指标的文字描述进行提炼,形成了地理标志产品十里香酒的感官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
项目 |
要求 |
|
色泽 |
|
|
香气 |
|
|
口味 |
|
|
风格 |
|
|
ª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
|
5、理化指标的确定
本标准中酒精度、总酸、总酯、已酸乙酯及固形物等项目技术要求依据附件1制定,经过十里香股份公司在多年生产实践和产品检验,能代表十里香酒的特点。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
项 目 |
指 标 |
|
酒精度/(%vol) |
≥40 |
|
酒精度允许公差 |
±1%vol |
|
≥0.30 |
|
|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1.50 |
|
己酸乙酯/(g/L) |
0.60-2.80 |
|
固形物/(g/L) |
≤0.40 |
6、食品安全指标要求
应符合GB 2757和国家有关规定。
7、分析方法
感官要求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检测。各项理化指标的检测均采用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8、标识
标签按GB7718、GB2757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1、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2、与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其他标准比较情况见表3。
表3 团体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比较
|
标准名称 (标准号) |
地理标志产品 十里香酒 (T/HBFIA××××—2025) |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1-2021高度酒)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7-2012) |
|
|
优级 |
一级 |
|||
|
原料要求 |
糯红高粱:产地范围内所产的,粗蛋白含量≥13.0%、总淀粉≥65.0%、单宁含量1.48%至2.0%,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 大米:淀粉含量≥70%,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糯米:淀粉含量≥70%,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小麦:淀粉含量≥60% ,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玉米:淀粉含量≥60%,应符合GB 1353的规定。 水:取自产地范围内300米以下的古潜山脉的纯天然无污染之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
以粮谷为原料。 |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
|
|
生产工艺要求 |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以糯红高粱、大米、糯米、小麦、玉米和水为原料,以中高温大曲为糖化发酵剂,泥窖固态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的白酒。 |
以粮谷为原料,采用浓香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经泥窖固态发酵、固态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不直接添加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白酒。 |
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
|
|
净含量 |
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 |
按JJF 1070执行。 |
未做具体规定 |
|
|
色 泽 |
无色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
|
|
香 气 |
窖香浓郁,复合香好,陈香突出 |
具有以浓郁的窖香为主的、舒适的复合香气 |
具有以较浓郁的窖香为主的、舒适的复合香气 |
|
|
口 味 |
绵甜柔和,醇厚协调,略有回甜,回味悠长 |
绵甜醇厚、谐调爽净,余味悠长 |
较绵甜醇厚、谐调爽净,余味悠长 |
|
|
风 格 |
绵柔,醇甜,窖香浓郁,醇厚,协调 |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
|
|
标准名称 (标准号) |
地理标志产品 十里香酒 (T/HBFIA××××—2025) |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1-2006高度酒)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7-2012) |
|
|
优级 |
一级 |
|||
|
酒精度/(%vol) |
≥40 |
41~68 |
未做具体规定 |
|
|
总酸(以乙酸计)/(g/L) |
≥0.30 |
≥0.40 |
≥0.30 |
未做具体规定 |
|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1.50 |
≥2.00 |
≥1.50 |
未做具体规定 |
|
己酸乙酯/(g/L) |
0.60~2.80 |
≥1.20 |
≥0.60 |
未做具体规定 |
|
固形物b/(g/L) |
≤0.40 |
≤0.40 |
未做具体规定 |
|
|
其它项目 |
按GB 2757执行 |
按GB 2757执行 |
/ |
|
五、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与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白酒相关的内容保持一致。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所设定指标值与以上标准没有矛盾。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标准名称:《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十里香酒 》团体标准
填 表 人: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Email:
联系地址:
|
序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页面不够,可自行补充)
